根据《海南省卫生健康行业安全生产举报和内部报告奖励方案》《海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完善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的通知》要求,为加强学校安全生产管理,鼓励师生员工积极参与安全生产监督,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我校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的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方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理念,按照学校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总体要求,推动学校建立完善举报和内部报告奖励机制,及时发现排除安全事故隐患和制止违法行为,常态化开展事故隐患自查自纠,不断夯实学校安全生产工作基础。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所称的举报人是指全体师生、校内住户。本方案所称的内部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是指举报人向学校报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的行为。
举报和报告事故隐患是指在学校安全生产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管理上的缺陷,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学校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医疗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清单(试行)》《海南省卫生健康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认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的行为是指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行为。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包括谎报或瞒报生产安全事故,伪造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没有取得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及时变更;未依法取得审批或者验收合格的;未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或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 事故隐患的行为:
1.物的危险状态
未按相关规范标准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篡改、隐瞒、销毁相关数据、信息等。
①学校建筑物、设施设备存在的潜在安全风险,如校舍墙体裂缝、电线破损、消防设施损坏或失效、体育器材松动等可能危及师生人身安全的问题。
②校园内道路、楼梯、走廊等场所的照明不足、地面防滑措施缺失、防护栏损坏等影响通行安全的情况。
③校园存在垃圾堆积、污水排放不畅等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或滑倒摔伤等隐患。
④教学实验、实习实训过程中涉及的危险物品(如化学试剂、易燃易爆品、放射性物质等)管理不善,未按规定存放、使用或处置,存在泄漏、爆炸、中毒等风险。
2.人的不安全行为
学校内人员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行为、不执行安全生产指令、不正确使用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管理人员违章指挥、擅自变更安全工艺和操作程序、指挥未经安全培训的劳动者或无相应资质人员作业等。
①学校及施工单位工作人员在教学、后勤保障、维修作业等工作中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如无证上岗操作特种设备、违规动火作业、擅自改变电气线路等行为。
②校内施工单位未遵守学校安全管理规定,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如未设置警示标志、施工人员未佩戴安全帽等。
3.管理上的缺陷
未按规定排查整治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未建立和落实学校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未制定并实施学校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开展应急演练;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将学校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转包和违法分包施工情形,以及外包作业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隐患等。
①学校各科室、班级未有效落实学校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如安全教育不到位、安全检查流于形式、应急预案未及时修订或演练等问题。
②其他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生产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校园周边环境存在的安全隐患,以及任何可能危害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事件或异常情况。
五、举报和报告要求
1.举报人原则上应逐级举报和报告,相关职能科室或未按要求及时处理的,举报人可以直接向学校学校办公室举报。举报和报告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单位。
2.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书面报告、电子邮件、学校官方网站等多种方式向办公室吴斌同志进行举报和报告事故隐患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人应实名举报并留下联系方式,以便核查和实施奖励。
3.对举报内容应当及时受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按照“谁承办、谁反馈”的原则,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办理进展情况;情况复杂需延期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因涉及面广、核查手段受限等原因无法独立查清的,学校应及时报告上级省卫健委,并牵头组织核查。
4.对学校内部报告的事故隐患要及时受理,学校办公室吴斌同志应与报告人员沟通、商研并组织核查,核查属实的要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要建立台账实行闭环管理,切实做到责任人、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鼓励学校内部报告事故隐患的同时,提出整改的合理化建议。
5.举报和报告事项存在无明确对象或者具体举报和报告事项的、已经受理且正在核查处理的举报和报告事项的,不予受理
六、举报和报告奖励范围
举报和报告的事项应属于学校应发现未发现、应上报未上报问题。下列情形不适用于本方案的奖励规定:
1.正在查处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
2.已开始整改或已报告隐患整改方案的。
3.负责安全生产工作人员自行举报的,或者授意其近亲属及其他人举报的。
4.学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的行为,但向学校有关负责人报告后未及时或有效进行处理的除外。
5.匿名举报且未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的。
6.已进入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程序的。
7.生产安全事故已依法调查处理的。
8.重复举报的。
9.学校依法认为不应奖励的(应告知举报人不予奖励的决定及理由)
七、奖励标准及发放
(一)奖励标准
奖励分为精神奖励和物资奖励,对于向学校举报一般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经核实,给于精神奖励;对向学校举报重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经核实,给于物资奖励。
1.精神奖励
(1)举报学生所在班级当周班级常规管理加操行分1—3分;
(2)每学期末评比“安全小卫士”,发给奖状;
(3)在各级各类评比中,同等条件下,获得过“安全小卫士”的同学优先考虑;
(4)在优秀班集体评比中,同等条件下,获得“安全小卫士”同学人次多的班级优先考虑;
(5)作为优秀班主任考评的一个项目,加分的具体分值视班内学生举报的次数与价值决定;
(6)作为教职工年度考核的一个项目,加分的具体分值视举报的价值决定;
(7)对于校内住户,向学校举报的一般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给于精神奖励,颁发感谢信或荣誉证书;
2.物质奖励
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给与奖励金额10000元,并颁发感谢信或荣誉证书。
(二)奖励规则
1.多人多次举报和报告同一事项的,给予第一个做出有效举报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2.多人联名举报和报告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和报告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3.以单位或者组织名义举报和报告的,奖励资金发给举报单位或者组织。
(三)奖励发放管理
在举报事项核查处理结束后30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予以认定,并提出奖励意见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讨论同意后执行。奖励资金的发放工作由学校办公室实施,费用从学校办公室基本支出项目经费列支。
1.受理登记:收到举报信息后,应立即进行登记备案,详细记录举报人的信息、举报内容、举报时间等关键要素,告知其举报已受理及相关处理流程。
2.调查核实:组织相关人员(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对举报内容进行实地调查核实。调查人员应秉持客观公正的态度,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分析判断举报事项的真实性和严重程度。
3.认定审批:根据调查核实结果30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予以认定,提出奖励意见,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讨论同意后执行。
4.举报人举报学校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的,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应当提供身份证件复印件等可以证明人员身份的材料。
5.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在30日内凭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逾期不领的视为放弃;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学校应该通过公示栏等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因不可抗力、工作原因、有被打击报复的现实危险等正当情形而无法在期限内领奖,自该情形消除之日起30日内,举报人提供相应证据并经查属实的,可以领取奖励。举报人领取奖金后,需依法向税务部门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和缴纳。
八、责任追究
对于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举报人或报告人,一经查实,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学校相关职能科室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举报和报告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若因工作失误或故意泄露举报人信息,导致举报人受到伤害或不良影响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九、附则
本方案由学校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医疗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清单(试行).pdf
2:海南省卫生健康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pdf
3.举报联系方式
附件3
安全生产举报联系方式
举报人可通过以下渠道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进行举报:
一、学校电话:62930354
二、学校官方网站:www.hn3wx.com
三、学校邮箱:dswxbgs@hainan.gov.cn
三、其他渠道:信函、书面报告